Article 26
In force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城镇绿化树、公路行道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对林木定期修剪,确保林木的自然生长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
电力设施产权人发现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城镇绿化树、公路行道树与架空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修剪。相关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进行修剪;逾期不修剪或者拒不修剪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予以修剪或者砍伐并不予补偿。修剪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