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新建住宅区、大型公共建筑物、社会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充电设施,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和场地,确保充电设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鼓励在已建停车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施工图时,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审核。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

电力企业负责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从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接入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建设,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升配套服务质量。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