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违反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或者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关闭或者闲置环境卫生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