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人行道、马路、花坛、绿化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乱扔动物尸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挖道路未按规定清理渣土的;清疏沟渠、下水道未按规定清运淤泥、冲洗干净现场的;公共绿地的养护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或者栽培、修剪临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地未及时清理干净因作业产生的泥土、枝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将淤泥倾倒在道路、河涌的,或者向河流、河涌、湖泊、水库、池塘抛弃、倾倒废弃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船舶不按规定配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船舶运载或者装卸物料、废弃物造成漏撒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六)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规定,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采取措施导致污水、油污流溢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影响周围环境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购、存储废旧物品未采取措施导致废旧物品向外散落、影响周围环境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对宠物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将清掏的粪便运至指定地点处置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排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十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未经许可处置建筑垃圾的,依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