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电梯使用管理人开展电梯安全评估,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实施。

受委托实施安全评估的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设备注册代码、实施时间、实施地点事先书面告知电梯安全监管部门;

(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的要求,对电梯质量状况、安全性能和能效水平进行全面检查;

(三)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立即书面报告电梯安全监管部门;

(四)评估结束后出具电梯安全评估报告,并报送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五)按照相关规定对评估活动实施过程进行全程视频记录并至少保存五年。

电梯安全评估报告可以作为电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经费申请的依据。住宅区老旧电梯依据电梯安全评估报告进行修理、改造或者更新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提供资金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