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挖砂、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一百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五十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二百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的,应经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