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