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医疗废物管理若干规定Article 3In force本规定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等在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采供血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包括医疗机构收治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Local Regulations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8, 2020Article 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