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灾害防御、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和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明确具体承担气象灾害防御的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