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时,应当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建设单位下列建设项目的论证,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建设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以及其他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二)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

(三)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四)涉及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仓储场所建设项目;

(五)气象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