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干旱、大风、沙尘暴(扬沙、浮尘)、暴雨(雪)、雷电、冰雹、大雾、霾、寒潮、霜冻、低温、高温等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