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方可支付工程余款。

承包单位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单位或者受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合同未约定期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竣工结算文件确认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