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城市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按产权划分,由产权人负责。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热源单位厂区及其出墙一米以内的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

(二)热源单位出墙一米以外的一次管网、热力站及热力站出墙一米以内的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三)热力站出墙一米以外至用户的二次管网、入户管线及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

用户对其自管供热设施,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维护,也可以委托供热单位维修、养护。

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