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签订停热协议。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交纳热费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基础热费。

供热期内,已办理了停止用热的用户确需恢复用热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热费自恢复开通之日起,按月计收,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