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按照下列规定对本辖区内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监督:
(一)听取和审议关于实行执法责任制情况的报告;
(二)依法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调查和视察;
(三)对执法人员掌握、熟悉法律的情况进行考试、考核;
(四)下达《法律监督书》;
(五)对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六)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
(七)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