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环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不乱倒污水;
(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遮掩口鼻,有感冒等症状外出时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四)不破坏、侵占公共绿地,不攀折、偷盗花木;
(五)不在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树木、户外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
(六)不在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和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水域内游泳、洗车、洗衣、洗涤污物、捕捞鱼虾、垂钓、网箱养殖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七)禁止在城区从事产生烟尘污染的露天烧烤以及其他产生烟尘污染的焚烧行为;
(八)不得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九)组织广场舞、露天演唱等健身娱乐活动,应当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像器材,不干扰影响他人;
(十)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