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言语粗俗,举止不雅;
(二)穿着睡衣出入公共场所;
(三)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健身或者从事商业宣传、装饰装修等活动时,使用音响、器具音量超标或者超过规定时间,影响他人工作、学习和生活;
(四)观看演出、比赛时,干扰他人正常观看,或者干扰演出、比赛正常进行;
(五)在医院、学校聚众闹事,侮辱、谩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教职工;
(六)遇突发事件,不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不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七)等候服务时,不自觉排队,随意插队;
(八)擅自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泊位、车位锁、隔离桩、栏杆以及其他影响通行的障碍物,私占公共停车泊位;
(九)其他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