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公民应当爱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包装盒袋等废弃物,乱倒污水;

(二)不即时清除饲养的犬只在城市社区、道路、公园等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等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上随意涂写、喷绘、刻画或者挂置、张贴宣传品;

(四)在城市社区、道路、公园等公共场所焚烧冥纸、遗物和其他丧葬祭祀物品;

(五)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