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并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