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旅游服务为目的举办侗族百家宴的经营者没有建立侗族百家宴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没有明示侗族百家宴游览区域,设有独立公共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消毒设施、应急照明和卫生设备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以旅游服务为目的举办侗族百家宴的经营者,没有在显著位置对最大游客承载量进行公告,或者售票接待游客数量超过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最大游客承载量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以旅游服务为目的举办侗族百家宴的经营者被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高风险安全警示,不停止接待游客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