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重建、改建公共文化设施的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并符合国家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应当安排过渡的公共文化设施,保证公共文化服务不间断。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