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学校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及其他财产的行为;
(二)冲击、扰乱、破坏学校的教学秩序和教育环境的行为;
(三)在校园内从事吸毒、打架斗殴、赌博、酗酒和其他滋扰教学秩序的行为;
(四)擅自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危险品进入学校;
(五)在校园内进行宗教、迷信活动,传播淫秽、色情、伪科学、暴力、凶杀等内容的出版物。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