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学校校园和周边环境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9, 2019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19
- Articles
- 38 articles
(2002年6月28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4月25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大同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等二十七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9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的周边环境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学校环境,是指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密切相关的校园及其周边的有形和无形的环境。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学校环境保护工作。
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文物、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学校周边环境的保护工作。
学校应当对教职工、学生进行保护学校环境方面的知识教育,对干扰和破坏学校环境的行为应当加以制止或举报。
Chapter 2校园环境保护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学校,应逐步治理,达到标准。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工作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
学校设备、设施应当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学校应当合理布局教学区、体育活动区和生活区;学生宿舍应当做到空气流通,被褥干净,物品放置有序,无火灾、煤气等事故隐患。
禁止利用学校的房屋和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和仓储。
学校用于教学的校舍、场地和设备不得买卖、出租、转让,不得用于从事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的活动。
学校应当加强对电子计算机及网络的管理,防止不健康的信息对学生的危害。
Chapter 3校园秩序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冲击学校,扰乱、破坏学校教学秩序和教育环境。
除国家统一规定外,未经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责令学校停课、放假或抽调教师、学生进行商业活动和其他非教学活动。
学校应当加强外来人员、外来车辆的管理,加强宿舍、食堂、水源、电源等要害部位及有毒有害化学试剂、药品的安全管理。
(一)建造祠堂、庙宇、坟茔和进行封建活动;
(二)进行宗教活动;
(三)传播淫秽、色情、迷信、伪科学、暴力、凶杀内容的出版物;
(四)贩毒、吸毒,打架斗殴、聚众赌博、酗酒和其他滋扰教学秩序的行为。
Chapter 4学校周边环境保护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学校周边发生的违法行为。
学校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学校周边治安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生上学、放学期间学校门前的交通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门前的街道设置限速标志。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周边道路设置路灯,并加强维护。
影响学校校舍采光、通风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影响学校教学环境的噪声、有害气体等,都应当限期治理,消除影响。
(一)设置各种小商品、维修、食品等摊点;
(二)设置集贸市场、停车点、垃圾堆放点和公共厕所;
(三)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及其他财产的行为;
(二)冲击、扰乱、破坏学校的教学秩序和教育环境的行为;
(三)在校园内从事吸毒、打架斗殴、赌博、酗酒和其他滋扰教学秩序的行为;
(四)擅自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危险品进入学校;
(五)在校园内进行宗教、迷信活动,传播淫秽、色情、伪科学、暴力、凶杀等内容的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