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Chapter 5 法律责任Article 43In force承担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有关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其负责的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并拒绝接受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4, 2020Article 4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