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安装有计价器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随车携带计价器检定合格证的,由负责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项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乘客收费的,由负责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改变计价器中与计量有关的部位结构、破坏计价器的准确度,或者使用擅自改动、拆装的计价器的,由负责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