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辆容貌和车内卫生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洁、消毒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运营时未随车携带《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道路运输证》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灯,或者放置、显示暂停运营、电召服务标志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进入运营站点不按规定上下客、停车候客,或者不服从管理人员调度和管理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六)不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无正当理由中途终止载客、未经乘客同意加载他人的,责令退还车费,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三日以上七日以下;无正当理由拒载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按照乘客意愿使用空调、音响等服务设备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八)接受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电召服务需求后,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服务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损坏、遮挡或者擅自改动车载终端、摄像头、顶灯等服务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十)挪用、转借、出租、涂改《道路运输证》或者《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道路运输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运营服务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在巡游出租汽车内吸烟的,依照《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十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服务规范、车辆状况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的,予以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三日以上七日以下。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