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处理,在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日。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在七日内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远程调取车载信息等技术手段调查取证;通过技术手段无法查清事实,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要求驾驶员到指定地点配合调查。
投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因投诉人不配合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实的,不予支持。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接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协助调查乘客投诉事项的,应当在七日内书面报告办理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