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和标识,不得危害气象灾害防御设施保护范围内的气象探测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