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开山、采石、取土、采矿等破坏自然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遗产地界桩、界碑和安全警示等标识标牌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