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2, 2020
- In force from
- July 22, 2020
- Articles
- 29 articles
(2016年9月23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自然遗产地划定标准和程序,在玉树藏族自治州治多县可可西里地区及索加乡、曲麻莱县曲麻河乡行政区划内划定并公布的区域。
缓冲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划定并公布,在功能上对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保护有重要影响的外围相邻区域。
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在业务上的监督指导。
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的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的州、县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气象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筹集资金,用于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保护。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Chapter 2规划
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详细规划由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的旅游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规划相衔接。
依照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规划实施工程建设、旅游开发及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生态保护方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保护好自然景观、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Chapter 3保护、管理和利用
在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的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游览观光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开山、采石、取土、采矿等破坏自然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三)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四)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界碑和安全警示等标识标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让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自然迁徙路线,无法避让确需跨越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自然迁徙路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充分论证、科学设计和合理施工。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及其缓冲区公路沿线科学设置动物穿越通道,并设立警示标牌。
途经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及其缓冲区公路的车辆驾驶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自觉避让野生动物,禁止惊扰野生动物。
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及其缓冲区的餐饮、住宿、纪念品销售、民俗展示、文体娱乐等项目,由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按照规划,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依法选择经营者。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开山、采石、取土、采矿等破坏自然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遗产地界桩、界碑和安全警示等标识标牌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