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安全评估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开展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和水源保护情况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