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省水行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