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