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制造窃电装置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售窃电装置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胁迫、指使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协助他人窃电,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