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供电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配备用电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用电检查人员进入用电现场实施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当向被检查的电力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件,不出示用电检查证件的,电力用户有权拒绝检查。

电力用户应当为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方便。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