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电力用户投资建设的供电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维护管理:
(一)电力用户专用,但不在公用变电站内的供电设施,由电力用户维护管理;
(二)电力用户共用的供电设施,由拥有产权的电力用户共同维护管理;
(三)临时用电的供电设施,由产权所有者维护管理。
前款所列供电设施,可以委托供电企业代为维护管理。
在公用变电站内由电力用户投资建设的供电设施,由供电企业统一维护管理。建成投运前,双方应就维护、检修、备件等事项签订协议。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