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