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从事水土保持的方案编制、工程监理、监测和评估的技术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记入诚信信息记录向社会公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