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合理调配,减少废弃物排放;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不得向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废弃物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护坡、土地整治、排水、植被恢复、防渗漏等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