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涉及土石方挖填、扰动地表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水土保持方案主要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