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违反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设置计划配置水域环境卫生设施,或者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损坏和擅自移动、占用、闲置、拆除、关闭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关闭、闲置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