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已依法登记结婚或者本户中有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政策性移民实施村庄规划、旧村改造,需要搬迁安置的;

(三)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没有宅基地的;

(四)自愿退出宅基地向农村村民集中建房点集聚的;

(五)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申请新建住房的;

(六)住房因国家建设项目被征收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