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乡镇企业、村庄公共设施、村庄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简要设计说明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经依法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