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产品的,由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在市场外的非法经营场所销售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由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规定,对畜禽及其产品灌注泥沙、水或者其他物质的,由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畜禽及其产品、灌注工具和设备、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