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规定,私设畜屠宰场(点)、非法屠宰畜的,由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没收非法畜、畜产品和屠宰工具并按照规定予以销毁,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私设禽屠宰场、非法屠宰禽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