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有关当事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

有关当事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被解除合同的,主管部门自该合同解除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