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教育培训, 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作出批准决定后,应当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下的,报所在地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开展其他教育培训、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开展教育培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