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28, 2017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17
- Articles
- 27 articles
(2016年12月28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1日辽宁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
准)
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具体包括:
(一)医院(含公立医院和社会办医院);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等);
(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急救中心、血站等)。
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房屋、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各自职责,做好与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和建设相关的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做好本区域医疗卫生设施的建设工作。
(一)规划目标、原则、期限和范围;
(二)医疗卫生设施总体布局;
(三)各类医疗卫生设施布局;
(四)各类医疗卫生设施的功能、数量和建设规模;
(五)各类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用地面积及配置标准;
(六)保障措施;
(七)其他相关内容。
全市依据常住人口数,每一百万至二百万人口规划一至二所市办综合医院。
区(市)县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规划一所县办综合医院。
县(市)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规划一所县办中医医院。
全市按照常住人口每千人不低于一点五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
(一)每个街道办事处辖区或者每三万到十万城市人口区域内规划一所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每个乡镇至少规划一所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
(三)每个行政村至少规划一所由政府举办的或者集体所有制的村卫生室。
(一)全市应当规划一个血液中心及一个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
(二)市及区(市)县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分别规划一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一个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三)市及县(市)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规划一个急救中心。
其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布局规划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专家、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批准后的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实施。
(一)国家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政策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二)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行政区域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确需修改规划的;
(六)其他公共利益确需修改规划的。
国土房屋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医疗卫生设施规划作好用地保障工作。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内的规划用地应当优先满足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的建设需求。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享受与公立同类医疗卫生设施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