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非法转让经营权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擅自停业、歇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自取得线路运营权后6个月内未投入车辆运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撤销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