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Chapter 4 收回土地/Section 1 收回土地的范围Article 28In force收回土地的时间:(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收回土地的时间为土地使用权年期届满之日;(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没收土地的判决、裁定生效之日为收回土地的时间;(三)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收回土地的时间为收回土地的决定作出之日。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Article 2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9